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告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明華 被告 許懷丹 法定代理人 王佩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