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易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易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易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15日│109年02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9年度營毒│││年度案號│字第304號│偵字第98號│││││││├───┬────┼──────────┼──────────┼──────────┤│││││││最後│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853號│109年度簡字第20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3月26日│109年07月31日││││││││├───┼────┼──────────┼──────────┼──────────┤│確定│││││││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853號│109年度簡字第2072號│││├────┼──────────┼──────────┼──────────┤│││││││判決│判決│109年05月05日│109年09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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