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展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展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展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郭展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99年6月27日│99年9月13日│99年10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145號│99年度偵字第30415號│99年度毒偵字第578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599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49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9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0日│100年1月19日│100年3月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599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49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95號││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3日│100年3月7日│1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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