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被告冒用甲○○之年籍資料,以甲○○之名義,分別在內政
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編號Z00000000號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BU91062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簽甲○○之署名並交還執勤警員而行使,且因複寫之故,致亦同時偽簽「甲○○」之簽名於同份通知單之「迴覆聯」及「存根聯」上。
㈡被告尚在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偽簽「甲○○」之簽名並按捺指
印;及表示已飲酒結束逾15分鐘以上之資料(見偵查卷第26頁)內偽簽「甲○○」之簽名,均足致生損害於甲○○本人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管理事件舉發違規之正確性。
二、按警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一式四聯,依序各為「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又第一聯即「通知聯」係交付違規人收執,其上並無可供簽名之欄位,則係第二聯「移送聯」上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職是,違規人固應且僅逕於第二聯「移送聯」之該欄內簽名即可表彰收妥「通知聯」之意,惟因舉發通知單之紙張具有複寫功能,因之,違規人於第二聯「移送聯」簽名時自會同時複寫至第三聯「迴覆聯」及最末聯「存根聯」,是則被告在通知單第二聯「移送聯」上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甲○○」簽名之際,因複寫之故致亦同時偽簽「甲○○」之簽名於同份通知單之第三聯「迴覆聯」及最末聯「存根聯」上之事實,要堪認定。被告將其偽簽署押完竣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交由警員收回,性質上具有收據之私文書效力,已達行使偽造私文書階段。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及表示已飲酒結束逾15分鐘以上之資料偽簽「甲○○」之署押,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被告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簽甲○○之署名,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後進而行使,偽造為行使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為警查獲後,在時空緊接的情況下,分別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測單及表示已飲酒結束逾15分鐘以上之資料上簽署甲○○之署名,其雖有三次之簽名,然各簽名間之獨立性甚為薄弱,應可評價為一接續之行為,其以一接續行為而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論處。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未記載,被告在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及表示已飲酒結束逾15分鐘以上之資料偽簽「甲○○」署押之事實,惟此部分事實因與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事實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被告先後2次偽造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造成損害,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酒精濃度測試單、已飲酒結束逾15分鐘之資料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地
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之文書│偽造署押之內容│所在位置│沒收法條依據│├───┼───────┼───────┼────┼────────┤│一│酒精濃度測試紙│「甲○○」簽名│94年度偵│刑法第219條。││││1枚及指印1枚│字第2098│││││。│1號卷第││││││24頁。││├───┼───────┼───────┼────┼────────┤│二│表示已飲酒結束│「甲○○」簽名│同上偵查│刑法第219條。│││逾15分鐘之資料│1枚│卷第26頁││├───┼───────┼───────┼────┼────────┤│三│內政部警政署國│「甲○○」簽名│同上偵查│刑法第219條。│││道公路警察局舉│1枚。│卷第23頁││││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Z10387││││││310號通知單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四│臺北市政府警察│「甲○○」簽名│同上偵查│刑法第219條。│││局舉發違反道路│1枚及指印1枚│卷第23、││││交通管理事件AB│。│24頁││││U0000000號通知││││││單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