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燕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燕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燕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5月7日、108年10月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9年
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64號、107年度花原簡字第313號、10
7年度花原簡字第33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56號、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7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9年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099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趙心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