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仁楷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923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仁楷明知「寒戰2」影片,係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享有上映、重製、租售、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專有權利之視聽著作,非經告訴人華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至8月2日間某時,在其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後,以帳號「chhpt3214」登入「伊莉論壇」網站,透過不知名人士刊登之載點,下載「寒戰2」影片之檔案於其電腦硬碟內,再上傳前開重製完成之影片檔案至「伊莉論壇」,供網路上不特定之人下載,以此方式重製、公開傳輸侵害告訴人華映公司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復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華映公司已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1份可查。揆諸前開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