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40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如附表所示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另法院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止,先後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具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舉發單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舉發單位、裁決書號碼及裁決日期均詳如附表所載),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為前揭裁決,已分別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及同年五月一日將裁決書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此有裁決書、蓋有「甲○○」印文之送達證書各七紙在卷可憑;另受處分人甲○○係住於彰化縣彰化市,與原處分機關及管轄法院非在同一鄉鎮市○○○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四條、第二條規定,其在途期間為二日。是異議人倘對上開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分別於該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六年五月一日及同年月二日起算二十日,並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其異議期間分別算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同年月二十三日屆滿,惟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狀日期雖記載為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然竟疏忽而遲至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此有其聲明異議狀上所蓋原處分機關係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收文之「彰化監理站公文收文專用章」印文一枚在卷可據,顯已逾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二十日異議期限。基上,本件聲明異議既已逾上述法定期間,且無從補正使其合法,是本件聲明異議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木松附表:
┌──┬────┬────┬──────┬─────┬───────┬────┐│編號│舉發單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舉發單位│裁決書號碼│裁決日期│├──┼────┼────┼──────┼─────┼───────┼────┤│一│F一二七│九十五年│行車速度超過│苗栗縣警察│ 彰監 四字第裁六│九十六年│││七七八五│十月二十│規定之最高時│局交通警察│四-F一二七七│五月一日│││五號│二日│速未滿二十公│隊│七八五五號││││││里││││├──┼────┼────┼──────┼─────┼───────┼────┤│二│IA五一│九十五年│行車速度超過│彰化縣警察│彰監四字第裁六│九十六年│││0四七九│十二月十│規定之最高時│局交通警察│四-IA五一0│五月一日│││八號│八日│速二十公里以│隊│四七九八號││││││上、四十公里││││││││以下││││├──┼────┼────┼──────┼─────┼───────┼────┤│三│G七00│九十五年│併排停車│臺中市警察│彰監四字第裁六│九十六年│││三二0二│十二月二││局第六分局│四-G七00三│五月一日│││五號│十九日│││二0二五號││├──┼────┼────┼──────┼─────┼───────┼────┤│四│G七00│九十五年│併排停車│臺中市警察│彰監四字第裁六│九十六年│││0一九二│十二月二││局第四分局│四-G七000│五月一日│││六號│十九日│││一九二六號││├──┼────┼────┼──────┼─────┼───────┼────┤│五│AC一三│九十六年│行車速度超過│臺北市政府│彰監四字第裁六│九十六年│││八0五二│一月六日│規定之最高時│警察局交通│四-AC一三八│四月三十│││一號││速未滿二十公│警察大隊│0五二一號│日│││││里││││├──┼────┼────┼──────┼─────┼───────┼────┤│六│I二一0│九十六年│不依標誌、標│彰化縣警察│彰監四字第裁六│九十六年│││二七四六│三月十一│線、號誌指示│局彰化分局│四-I二一0二│四月三十│││四號│日│││七四六四號│日│├──┼────┼────┼──────┼─────┼───────┼────┤│七│I二一0│九十六年│未領有駕駛執│彰化縣警察│彰監四字第裁六│九十六年│││二七四六│三月十一│照駕駛小型車│局彰化分局│四-I二一0二│四月三十│││五號│日│││七四六五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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