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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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懿修
范城瑋
羅煜翔指定辯護人 林君鴻 律師被告 田承浩
劉正皓
鄭仲廷
吳育瑋
賴俊達
胡耀中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游慶文 等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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