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黃麗蓉 被告 林威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易字第77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慧欣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