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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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請人 謝施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所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已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即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記錄、股東出席簽到簿,如係委託他人出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又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二、依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規定,所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已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即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記錄、股東出席簽到簿,如係委託他人出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又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另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