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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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何瑧𧀠被告 梁延瑋
喬順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317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中,關於被告梁延瑋、喬順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之債權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如原告獲勝訴判決確定,其可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4,198元(計算式:梁延瑋之分配金額1,919,099元+喬順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之分配金額715,099元=2,634,198),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金額核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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