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按月依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每月違約金之計收新台幣伍仟元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