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羅安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雙晉
奉孝忠
一、債務人許雙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許雙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奉孝忠清償之。
二、債務人許雙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雙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奉孝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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