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 張忠信 被告 吳林美嬋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邱炫嘉
柯柏實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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