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藏匿人犯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頁倒數第四行「,竟基於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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