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倪薪証被告 王泯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信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