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玉珍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103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5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聲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請提出餐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網路費、保險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五、釋明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又聲請人之子女均已成年,為何還有賴聲請人扶養?請詳述原因並請提出支付子女扶養費之確實證明。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為何?
九、請說明:㈠台灣茶舖於聲請更生之前5年內,有無營業活動?目前營業狀況如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請應提出相關資料(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等)。㈡聲請人對台灣茶舖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莊琦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