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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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聲請人 華方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敘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