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阿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阿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阿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10月確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阿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及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於97年12月2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3月2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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