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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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ANGKHAMMONTREE(中文名:孟迪)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ANGKHAMMONTRE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ANGKHAMMONTREE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121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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