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保升上列被告所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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