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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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9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冠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冠融 (即 陳安邦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陳寶華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安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陳冠融、陳寶華對被繼承人陳安邦之債務人應於其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