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8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宗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氏碧間 (被告 黃俊龍 部分未據上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88號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其中之新臺幣(下同)803,60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吳芝瑛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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