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35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TSIKHANOVICHKATSIARYNA( 林祈凱琳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白俄羅斯文譯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均有明示。依此,涉及外國人之家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等事件,已陳明被告TSIKHANOVICH
KATSIARYNA(林祈凱琳)為白俄羅斯國人民,惟其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中文繕本,未附白俄羅斯文譯本,是為使被告得受合法通知,瞭解被訴事實及依據,以保障其訴訟法上權益,自有依上開規定命原告就上開起訴狀,並依本院製作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送交本院併依前揭規定送達被告所屬國地址,以利被告應訴。惟本院先前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自行委請翻譯社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後向本院提出譯本,詎原告並未遵期提出,經電話通知亦表示無法提供,因認有裁定通知補正,如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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