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464號債權人臺中市大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齊澤 、 陳源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源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如陳源民為本件債務人,確認本件對債務人洪齊澤、陳源民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