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4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彩 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 謝毅 即謝彩奜」抑或「謝毅即 謝彩斐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