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送達代收人 詹郁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豐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35萬9,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