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豐泉
黃謝秀珠 黃馨慧 黃馨嫻 黃傳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昇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豐泉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1萬2,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862元,上訴人黃謝秀珠、黃馨慧、黃馨嫻、黃傳貽等四人上訴利益各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萬6,3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萬元(以各繳2,000元計算),上訴人黃豐泉尚應補繳4萬2,862元,上訴人黃謝秀珠、黃馨慧、黃馨嫻、黃傳貽等四人則各應補繳1萬4,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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