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285號聲請人曾 黃不纒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賀 之妹,黃賀已於民國108年6月3日死亡,爰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黃賀之妹,黃賀已於108年6月3日死亡等情,雖據提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在卷為證,惟黃賀之孫子 于凱安 即第一順位繼承人並未合法拋棄繼承,聲請人僅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於前順位繼承人均合法拋棄前,尚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足徵聲請人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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