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林美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朱正中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萬參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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