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許宏勝 即許 士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宏勝即許│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2%│││850724元│士文│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宏勝即許│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96年4│年息1.2%│││850724元│士文│月12日起│月11日止│││││├──────┼──────┼───────┤││││自民國96年4│至民國96年7│年息2.4%,每次│││││月12日起│月11日止│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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