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洪李素霞 被告于英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0建號建物,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另第3項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551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即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額)。茲以原告上揭請求相互競合,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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