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 葉素真 被告 林斐文
林慧珠 林慧琴
林斐章 林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154.31平方公尺(計算式詳如附表)之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卷第11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2,250元【計算式:154.31平方公尺17,123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42,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
編號合併前土地標示請求移轉之面積(平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0.63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6.33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7.35合計154.31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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