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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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晟貴 即 洪東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8,495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