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4號原告 周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上列與原告與被告 俞其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聲明為:㈠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2365號強制執行程序;㈡被告應將已移轉之金額返還予原告。上述㈠之標的價額即被告執行債權新臺幣(下同)104萬元之本息;㈡之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依前開強制執行程序迄今已受償171萬0,262元,是其聲明㈡應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171萬0,262元。因上開數項標的有同一目的而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其中金額最高之171萬0,262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71萬0,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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