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518號聲請人 李孟彥 法定代理人 李旻益 關係人 史甯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李旻益同意聲請人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潘玉娟 遺產之同意書(其上須經李旻益簽章),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