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72號聲請人 謝淑娟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李耀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 伍佰 壹拾壹萬零陸佰零柒元,應徵費用貳仟元,扣除前繳費用壹仟元後,尚應再補繳壹仟元。
㈡補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㈢補台南縣○里鎮○○段○○○○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