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2641號聲請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曼德琳 韓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曼德琳韓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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