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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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被告 林文珍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審理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78號,起訴書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8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文珍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78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