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宇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宇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唐宇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7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9年8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