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32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昕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財訴字第○九二○○一八六一四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事實概要:原告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關於營業淨利
(全年所得)乙項,不服被告原核定,申請復查;嗣後僅補提利息支出及其他損失等二項之相關憑證,經被告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財北國稅法字第○九一○二四二九五八號復查決定,准予追認利息支出新台幣(下同)二、二八三、二七六元,其他損失四一五、二九六元,其餘部分駁回,變更核定全年所得為二、八四七、三一七元。被告猶未甘服,就復查駁回部分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乃就營業淨利部分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營業淨利部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兩造之爭點:
原告主張其帳證因風災水患之不可抗力滅失,符合查核準則規定,得依前三年經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所得稅,被告逕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顯有違誤,是否可採?㈠原告主張:
⒈原告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全年度所得額為負值,經
被告通知原告提示帳證供查核,惟因原告正處於暫停營業狀態,並適逢納莉颱風,其帳冊憑證均遭水患浸泡而滅失,且原告因處於暫停營業,當時並無專職之會計人員可報請稽徵機關核備,致原告未能提示供被告查核,然被告不查逕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為五、五四五、八八九元,嗣經原告申請復查,被告僅准予追認利息支出及其他損失,而變更核定全年所得為二、八四七、二一七元,原告不服據以提起訴願,惟仍遭駁回,乃就營業淨利部分向鈞院提起行政訴訟。
⒉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書之理由無非以原告「未能提示帳簿憑證供核,乃依所得
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淨利為三、○八五、一三九元,非營業收入二、四六○、七五○元,非營業損失為零元,加計非營業收入核定全年所得為五、五四五、八八九元」。惟查,被告以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全年所得額,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⑴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營
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次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明定:「...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然查被告之帳簿憑證係遭納莉颱風所造成之水患浸泡而滅失,明顯符合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滅失」之構成要件,故被告應依上開規定,以原告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當年度之全年所得額,惟被告卻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全年所得額,顯於法未符。
⑵再按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改制前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
第三○三二號判決理由「因不可抗力災害所致帳簿、文據之滅失,當然無從為帳簿、文據之提示,與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未提示情形不同,稅捐稽徵機關既已另計核定其所得額之準據,自不能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故依上開判決之意旨,被告自應依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核定當年度所得額。
㈡被告主張:
⒈原告本期申報營業收入三八、五六四、二四八元,營業成本三四、三七九、八
九七元,營業費用四、○五○、六二九元,非營業收入二、四六○、七五○元,非營業損失二、七三二、四五七元,案經被告分別通知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及同年三月十五日提示帳簿憑證供核(取有掛號回執為憑),原告未能提示,然經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書面說明,因帳簿憑證尚無法找到,同意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被告原查乃依同業利潤標準(行業代號五一四一─一四紗品,淨利率八%)核定營業淨利為三、○八五、一三九元,非營業收入二、四六○、七五○元,非營業損失○元,全年所得為五、
五四五、八八九元。計算明細如左:⑴營業收入×淨利率=營業淨利
38,564,248×8%=3,085,139⑵營業淨利+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全年所得3,085,139+2,460,750-0=5,545,889。
⒉經查本件原告於復查期間雖主張本期之相關憑證業已補正,請准予核實認定等
情,惟經被告通知提示帳簿憑證供核,原告雖到局說明,然未能提示全年度相關帳簿憑證,訴稱目前僅有利息支出及其他損失相關憑證備妥,其餘尚未能備齊,被告亦僅就該二項作論駁,並准予追認利息支出二、二八三、二七六元,其他損失四一五、二九六元。原告不服,訴稱相關憑證業已補正,營業淨利請准予核實認定等情,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原告未將相關帳簿、憑證一併提示,案經財政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台財訴字第○九二一三○○一六九號函,通知原告於文到五日內,提示相關帳簿憑證至被告供核,惟原告遲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止尚未能備齊送至被告,是被告無從審酌,被告原核定以原告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並經原告書面同意,乃依同業利潤標準(行業代號五一四一─一四紗品,淨利率八%)核定營業淨利為三、○八五、一三九元,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稱依據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主張應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惟依查核準則第一○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察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問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原告主張因納莉颱風致帳簿憑證滅失,惟未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備,是其主張是否屬實無法查證,被告原查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並尚無不合,茲原告復執前詞爭執,仍難認有理由,核無足採。
理由按「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
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分別為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明定。所謂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最高行政法院著有六十一年判字第一九八號判例及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二一九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關於營業淨利(全年所得)乙項,
不服被告原核定,申請復查;嗣後僅補提利息支出及其他損失等二項相關憑證,經被告以復查決定:准予追認利息支出二、二八三、二七六元,其他損失四一五、二九六元,其餘部分駁回,變更核定全年所得為二、八四七、三一七元。被告猶未甘服,就復查駁回部分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復就營業淨利部分起訴主張其帳證因風災水患之不可抗力滅失,符合查核準則規定,得依前三年經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所得稅,被告逕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顯有違誤,詳如其起訴狀事實欄所載理由等語。
本件原告就營業淨利、利息支出及其他損失等項起訴爭執,於準備程序期日,以書
狀就營業淨利以外部分撤回,合先說明。查原告經營紡織品進出口買賣等業務,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三八、五六四、二四八元,營業成本三四、三七九、八九七元,營業費用四、○五○、六二九元,非營業收入二、四六○、七五○元,非營業損失二、七三二、四五七元,標準代號五一四一─一四,經列為電腦選查案件,被告初查,多次通知原告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原告迄未能提示,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出具說明書,同意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被告乃依行業代號五一四一─一四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八%,核定營業淨利為三、○八
五、一三九元(計算式:三八、五六四、二四八×八%=三、○八五、一三九元),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無不合。
至於原告訴稱:其帳證因風災水患之不可力滅失,符合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得以其前三年經核定之純益率平均數核定所得額乙節,查原告主張因風災水患致帳簿憑證滅失,惟未依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備,則其主張是否屬實無法查證,被告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於法有據,原告所訴,洵不足採。
綜上說明,本件被告就原告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淨
利為三、○八五、一三九元,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胡方新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