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25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扣繳稅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2578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扣繳稅款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3163號裁定以再審原告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再審原告仍不服,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開說明,其應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3163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則另為駁回之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侯東昇法官陳金圍法官楊惠欽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育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