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新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01聲減字第5號,聲請書誤繕為101聲減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新曉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7、8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徐新曉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6、7、8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6、7、8之罪與編號5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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