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