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 任如慧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自104年3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目前無工作,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在卷可查。因本件債務人並無任何財產可供變價,故債務人財產有不敷費用之虞。綜上所述,足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又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並無反對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