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沛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沛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6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日釋放出所,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沛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634
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該所認被告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被告於112年5月2日釋放出所,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112年5月1日新戒所衛字第11207002310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4641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分別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認屬違禁物無誤,均應沒收銷燬。另盛裝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哲旭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1白色粉末1包(毛重0.36公克、淨重0.185公克、使用量0.006公克、剩餘量0.179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尖端先進生計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46410號鑑定書2白色粉末3包(總毛重2.51公克、總淨重2.020公克、使用量0.007、驗餘總毛重2.503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白色透明結晶16包(總毛重5.68公克、總淨重4.273公克、使用量0.001、驗餘總毛重5.67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4641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