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文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37、738、739、740、74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37、738、739、740、7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其中於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39號案件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毒品編號:DE000-0000(0)號],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37、738、739、740、7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對應卷證1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16公克,淨重0.81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811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0)號](見111毒偵1076卷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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