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解任信託契約受託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 李致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若瑜 間請求解任信託契約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信託契約之權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267萬2587元(以信託標的八筆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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