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邁阿蜜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綺淑 被告 唐榮甫
張雪真 當事人邁阿蜜大樓管理委員會與唐榮甫、張雪真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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