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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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丙○○
被   告
被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2月27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3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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